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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并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11.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 年修订版)》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秉持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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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锋 1 楼
专长: 刑事咨询 婚姻家事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并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11.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 年修订版)》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秉持相同意见。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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