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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不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9 号)之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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