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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因疫情原因,造成某些单位无法复工但仍需负担劳动者的用人成本而某些单位复工后缺乏劳动者的状况,共享用工顺势产生。根据《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沪人社关 (2021)44 号)第七条“关于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规定,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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