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昆仑绿源鹅兔屠宰厂上班本公司拖我们的工资,1月,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份的工资还没发,我们几次催了,他们说一直下个月发,但没发,现在我的生活太困,买菜,和买油的钱也没了,我们该怎么办,希望你们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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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劳动报酬如何处理才能合理合法?
【法律意见】首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报酬方面,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
其次,如果是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如果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未果,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新冠患者在隔离期和治疗期间,工资有什么区别?
【法律意见】不管有无患病,隔离期间工资均正常支付,隔离期间同时也在治疗的,也是正常支付工资而非病假工资,但如果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则企业只需支付病假工资即可。
简而言之,有传染性时(隔离治疗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无传染性(不用隔离治疗期间)时只能给病假工资了。
此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中有明确,广东省人社厅最近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问答中也体现了这种精神。
小区因为疫情被封,劳动者无法返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企业福利假以抵销不能上班?
【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此情形下,企业先优先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具有合理性,毕竟相应的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且此情形下劳动者仍可以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可以理解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因为疫情,企业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出于公平合理以及共渡时艰的要求,又根据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企业作自主安排,具有合理性。
当然,我们还是建议企业与员工争取达到协商一致的结果。关于用人单位可单方安排的问题,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六条明确“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另外,广东省人社厅最近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问答中也体现了这种精神。
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无法施行,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吗?
【法律意见】不可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因为此种做法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相应的工资发放规定,当然,在此情形下,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人社厅对于该情形,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因疫情导致订单减少,能否安排部分员工放假,放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或支付最低工资80%?
【法律意见】不可以。
企业如果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应单方决定给部分员工放假并不支付工资,让这部分员工来承担全部的订单减少的影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至于支付最低工资80%的问题,如果确实是停工停产,则第一个月是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是可以的(广东的标准,其他各地停工停产的生活费标准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我们建议,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加强协商,在合法且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共渡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