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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浏览量:18066 律师: 张伟1
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克扣工资是否合法,关键要看规章制度本身合不合法。
单位为了自身的管理,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而只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以及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一般都会认为规章制度是有效的,单位也就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管理单位的员工。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或建议。最后,规章制度还必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如让员工在员工手册上签字,或者直接发放员工手册进行签收,或者公司内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或者进行邮件发送,或直接在公共区域进行张贴公示等)。
先按照上述的标准搞清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1) 直接或打电话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或少(扣)发的工资。
(2) 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然后法院会依法向单位发出支付令。
(3) 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5)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拖欠或克扣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6) 按照上述途径追索劳动报酬时,如果逾期不支付,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为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部分的0.5倍到1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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