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当前位置:法旅网 > 法律资讯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举证责任的思考

2020-12-23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法律业务电话:13723759385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仅凭原告两张备注了“备用金”的转账凭证,无视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及股权关系,认定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该案引发了笔者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思考,即在被告抗辩涉案债务并非借款的情形下,该条司法解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如何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引发出两个问题:

  1、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仅为提供金融转账凭证。若该转账凭证备注事项与借贷事实不符,是否仍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2、被告抗辩的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充分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还是仅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它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款项有可能为其它债务即可?现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缘由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该规定,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本应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承担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项事实的举证责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的可能,因而对此不能仅凭借款支付凭证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对于借款关系的证明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可以认为在提出金额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认定。[①]

  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在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时,要求被告对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

  二、被告抗辩的证明标准-涉案款项存在其它债务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最高院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部分缺乏法律意识出借人的权益,仅要求原告提供金融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而金融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可能存在借贷关系,若被告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它经济往来,则涉案款项有可能属于其它债务,就已经形成了对等的抗辩证明标准,无需提供充分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款项确实为其它债权债务项下的款项。否则,就是将证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于被告,不符合上文所述最高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也有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可能的初衷,也与该司法解释下文“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355号裁定中认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远阳华鹏公司、盛华坤公司及李记常曾汇给聚宝苑公司7700万元用于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而聚宝苑公司和广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张继富,李记常是远拓公司的原始股东,远阳华鹏公司也称张继富、李记常等曾协商确定共同筹集保证金购买土地,故远拓公司所提抗辩存在可能性。这种情形下,广和源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除了转账凭证外,广和源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交借款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②]该最高院的判例,很明确指出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它经济关系,涉案款项具有其它债务的可能性即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份判例如(2019)粤03民终7325号、(2020)粤03民终6699号、(2020)粤03民终17071号民事判决中,均认定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股权或合作经营关系等关系时,应由原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三、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转账备注不应具有其它债务可能性

  从上述理由出发,被告仅需证明涉案款项有可能为其它债务即可。那么,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上的用途备注,就不能与借贷关系相悖,即不应具有其它债务的可能性。否则,应视为原告没有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被告无需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549号裁定中认定,双方往来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备注有投资款、人工款等,而该笔300万元的银行凭证备注系“还款”,因此,可以证明李其坤和邹晴之间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李其坤抗辩该300万元不属于借款的主张成立。[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218号裁定中认定,本案中,福圆公司已就双方之间的转款作出说明、提出抗辩,故亦能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仅凭亦能公司和福圆公司之间的转账往来尚不足以认定两公司即存在借贷关系。更何况两公司之间并非仅存在亦能公司所主张的单笔转账事实,而是存在大量款项往来,且相关转账凭证上记载的均系“往来款”“往来结算款”“跨行”“投资款”“其他资金往来”等事由,无法印证借款事实。[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终11096号判决中认定,其余28笔转帐109100元,备注事项为生活费、按揭款、差旅费等,不能证明被告关于款项性质是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被告抗辩涉案债务并非借款的情形下,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理解及适用应当为:1、原告提出的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备注不能具有其它债务可能性,方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并转由被告举证;2、被告的举证义务应仅限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它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款项有可能为其它债务即可,无需充分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借款;3、由原告进一步就双方之间达成涉案款项的借贷合意进行举证,否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在原告进一步举证后,由法官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通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形成内心确认,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判断。

  回到笔者办理的案件情况,该案原告(为私营企业)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的用途“备用金”,在会计上的含义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⑥]。该转账备注已证明涉案款项存在其它债务的可能性,已可抗辩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原告未能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要求被告进行抗辩举证。再者,被告举证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股权合作关系,一方面与“备用金”的转账备注互相印证,另一方面也证明涉案款项可能为劳动关系及股权合伙关系项下的款项,已完成抗辩举证义务。在此情形下,应由原告继续举证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否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该案已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正在等待深圳中院对该案如何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释明。

  参考文献

  [①]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03页

  [②]中国裁判文书网,《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9ff166dabb147eda6b3ab7e00c2e378,2020-3-19/2020-12-21

  [③]中国裁判文书网,《邹晴、贺州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447ab58920401c8954ab1300c181ef,2019-11-29/2020-12-21

  [④]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e670e8dd35342bfbf87abb901161515 ,2020-5-19/2020-12-21

  [⑤]中国裁判文书网,《朱俊丽、肖星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1abceb372841f88c98ac01009df53f,2020-7-23/2020-12-21

  [⑥]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备用金/9660699?fr=aladdin,2020-12-21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