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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浅谈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2021-01-20

近期,“拼多多女员工在下班路上猝死”的消息沸沸扬扬。而疑似拼多多在知乎上的回复更是掀起了一场关于“多劳多得”的讨论。

  以下文章来源于陈臻律师 ,作者陈臻

  近期,“拼多多女员工在下班路上猝死”的消息沸沸扬扬。而疑似拼多多在知乎上的回复更是掀起了一场关于“多劳多得”的讨论。

  这让笔者不禁想起龙应台曾说过的一段话,“孩子,我要求你读书用功,不是要你跟别人比成绩。而是因为,我希望你将来会有选择的权利,选择有意义、有时间的工作,而不是被迫谋生。

  当你的工作在你心中有意义,你就有成就感;当你的工作给你时间,不剥夺你的生活,你就有尊严。成就感和尊严,能给你带来快乐,在未来有说‘不’的自由。”

  言归正传,那么从法律上,该女员工的猝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法律对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资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以下为具体分析。

  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与本次事件有关的工伤法律法规主要为如下两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将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的情形限定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本次事件的女员工为“猝死”,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排除了适用第十四条第六款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那么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而被认定为工伤呢?

  恐怕也很难。

  裁判要旨:认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应当同时具备“工作时间”的时间界限和“工作岗位”的空间界限。

  案例1:《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402行初30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丹丹的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理解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

  从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已经考虑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而在实质上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立法上的人文关怀。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现立法目的、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亦需要兼顾考虑社会承受力和社会公平。

  尤其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上述条款已经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作出了放宽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应当严格按照条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而不能再将相关限制性规定的条件作外延或对上述条款再作放宽性理解,任意扩大和延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工伤认定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赵丹丹工作的火锅店上下班时间为早8:30-晚9:00。赵丹丹于事发当天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晚9:03分在考勤打卡机上打卡下班,并走出了火锅店,在单位门外准备乘坐其爱人车辆回家,处在非工作的时间。

  由于发现手机遗忘在工作岗位,返回工作区域取遗忘的手机,突发疾病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不属于工作时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案例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0106行初970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相关证据显示康东成系前往单位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长

  每天,每周工作多久?

  结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那么究竟每周工作时间的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以下简称为“《工作时间解答》”)

  “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每周必须双休吗?

  结论:每周双休非必须。但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的,需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解答》

  “一、问: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加班时间有上限吗?

  结论: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不受8小时限制吗?

  结论: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结论: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为哪些?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综合工时制有加班工资吗?

  结论: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无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结合上述分析,员工在下班途中猝死虽然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甚嚣尘上的“996”、“007”工时制度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虽然有时候,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了解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也算是掌握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小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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