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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

2021-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出台后,填补了现行继承立法的漏洞,设立了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维护遗产继承秩序有现实意义。我国不仅要建立并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还要推动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的进程,通过专业性、中立性的遗产管理人公平公正地分配遗产,减少继承纠纷。同时在无人承继和管理遗产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处置,避免遗产的

  投稿作者:蒋阳兵律师,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咨询电话:18566691717。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曾在广东省某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熟悉审判执行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和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出台后,填补了现行继承立法的漏洞,设立了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维护遗产继承秩序有现实意义。我国不仅要建立并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还要推动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的进程,通过专业性、中立性的遗产管理人公平公正地分配遗产,减少继承纠纷。同时在无人承继和管理遗产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处置,避免遗产的闲置甚至荒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一、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据《央视新闻》2020年10月23日报道,广东惠州的陈先生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反映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为了继承已故父亲的一笔存款,需要办理公证,但陈先生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来回跑了7、8次,历时7个多月,还是没能拿到他父亲的存款。

  实践中,诸如陈先生这样的案例不计其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加上财产分散、债权债务管理交错且未能留有遗嘱就薨然去世,给家人留下不确定的遗产范围与债权债务更是常见。更有由于全部或部分继承人未能及时获知继承开始的信息、继承人之间无法就分割比例达成一致、继承人缺乏管理遗产能力等情况,导致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未能获得妥善管理的状态,造成遗产价值减损或被侵占的不良后果。在

  《民法典》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曾在具体条文中提出过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可惜的是,当时的立法未能对遗嘱执行人任职资格、职权范围、需承担责任等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细化。结合当前屡屡出现遗产范围不明确、遗产遭到隐匿及转移、继承人之间无法统一行动、继承人的附随义务得不到监督、债权人与继承人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为减少继承引发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二、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随着自然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凸显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从过去的“工资、奖金、房产、存款”,逐渐扩大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极具资产价值且流动灵活性突出的财产,通常该类财产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来管理。

  如果不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接管遗产,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极有可能会导致遗产管理结果违背被继承人当初的意愿。同时,也可能会损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的利益。这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亦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另外,《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遗产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在人口老年化和少子化的今天,遗产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会日益增多。实践中,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或主管部门并不能及时的知情和处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和遗产的清理,通过法定程序对应收归国家所有的遗产进行转移登记和管理,充分发挥遗产的社会价值,避免资源浪费。

  三、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遗产管理人成为未来趋势

  目前《民法典》没有对专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类比。因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对遗产的管理、取得报酬等,都与破产管理人相类似。遗产管理人作为专门负责遗产事务管理的人员或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遗产事务管理工作。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条件,如法律专业知识和财务知识。第二,经验条件,遗产管理事务实际上是一项经验性的需要一定积累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就难以胜任遗产管理工作。第三,品行条件,从工作的性质考虑,遗产管理人处于一种受托人的位置,如果遗产管理人没有良好的品行(如个人素质和信誉等),很有可能损害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处理了大量的继承相关业务,因此十分熟悉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继承争议的处理具有丰富经验,同时还有律师行业监管,因此具有一定公信力,有利于处理继承事务及化解各方矛盾。在英国,有的被继承人倾向于直接选择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有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非专业人士也会指定律师或遗产管理的专业人士并寻求指导建议。指定律师等中介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屡见不鲜。此外,随着遗产类型的日益复杂,遗产管理工作确实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撑,尤其是在涉及跨境遗产继承、各种架构下的股权继承等情形下,拥有境内外公司法、信托法、税法等专业背景,可以帮助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遗产管理及分配的相关事务。

  事实上,我国已有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先例见诸报端。2019年,一家四川的律师事务所接受继承人的委托担任了遗产管理人,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及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关流程进行了遗产的清产核资,在召开第一次利害关系人会议后,还代表被继承人就遗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庭应诉。

  就上述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选问题,也可借鉴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由法院或行业协会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册,通过自愿申报与筛选考核,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入遗产管理人名册,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实现遗产管理人的专业化与规范化。

  (二)公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公证机构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专业、公正、长期持续的特征,也是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适人选之一。同时,出于此前公证遗嘱的较高效力,被继承人往往会选择做公证遗嘱,并且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权公证又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特定遗产分配的必经程序,而这些程序本就由公证机构完成。因此,如公证机构被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存在逻辑上的连贯性及合理性。

  在此我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的有关经验,并参考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册,通过自愿申报与筛选考核,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入遗产管理人名册,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实现遗产管理人的专业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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