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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何未批准逮捕?

2023-09-15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公司占股10%的股东,任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大股东刘某与孙某有矛盾,刘某向公安部门控告孙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刘某将公司财务会计流水情况制作成了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公司占股10%的股东,任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大股东刘某与孙某有矛盾,刘某向公安部门控告孙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刘某将公司财务会计流水情况制作成了审计报告,涉及金额过千万元。

  2021年11月16日,孙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为孙某进行刑事辩护。

  【处理结果】

  某区检察院作对孙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解读】

  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对孙某进行了刑事会见,第一时间递交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最终案件取得了理想结果。

  辩护律师在征求办案机关同意之下,与刘某协商和解事宜,但由于刘某和解条件较苛刻,本案在未和解情况下,通过会见和向办案机关阐述、沟通本案细节的情况下,洗脱了孙某的犯罪嫌疑,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孙某情况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从客观上讲,孙某没有职务侵占的行为。

  第一,在公司成立之际,孙某经常为了公司利益从自己账户内支出多笔费用,出于公司经营考虑,孙某并未向公司主张返还过这些款项。在公司成立之后,为了公司的项目经营,孙某在向公司财务人员请示并经公司审批之后,相关款项才会从公司账户转入孙某个人账户,主要用途也是公司项目,此事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作证。据孙某所述,公司向她打的每一笔款项,都是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从未侵占过或挪作它用过。

  第二,孙某每次出差形成的差旅费,公司都会据实报销打入孙某个人账户内,孙某并无侵占公司备用金的行为。

  第三,公司虽然没有专门的财务制度,但公司财务人员系刘某聘请,和刘某关系十分熟稔,如公司财务账目不对,不排除刘某的嫌疑。

  第四,2021年3、4月份,公司就断缴了孙某的五险一金。目前,孙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不确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孙某与公司之间如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案件如何定性还未可知。

  二、从主观上讲,孙某并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

  公司成立之际孙某即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期间的一切花费和公司成立之后的运营花费,很多时候都是用孙某个人账户中垫付的,可以说孙某经常为了公司运营,个人倒贴钱进去,更谈不上会为了一己之私而侵占公司财产。且在会见孙某时,辩护人问其是否有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孙某都陈述绝对没有,公司的钱款打到孙某个人账户都是为了公司业务进行的预支,孙某收到款项之后都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没有任何侵占的非法目的。

  三、所谓的审计报告或鉴定存疑。

  侦查部门掌握公司账务会计报告,但该报告内容材料并不全面,仅有部分公司给孙某的打款记录,但对于孙某向外支出的记录并没有完全掌握。

  四、目前的国家政策表明:公安部门应严禁将经济纠纷当刑事犯罪处理,应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本案只是两个股东之间的个人矛盾,且孙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应严格掌握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孙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某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委托人很满意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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