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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9-02-16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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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皖政办[2005]6号

颁布日期:2005-01-16

执行日期:200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集中受理,规范化办理

  (一)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并设立窗口集中受理。政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提供政务服务应将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项目的格式文本,在政务中心窗口和政务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以下简称“七公开”)。

  1.项目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项目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等内容。

  4.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但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5.办理程序应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全部过程的各个环节。

  6.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期限应短于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承诺办结的期限和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一并告知。

  7.项目收费需标明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三)为规范窗口办件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杜绝虚假办件和“两头受理”现象,政务中心要建立服务项目台账制度,办事窗口要按规定做好受理办件的登记工作。

  二、办理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提高效率,方便办事人

  进入政务中心受理的服务项目,应在其窗口完成,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即收即办,并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申请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计算出包括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在内的办结期限,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承诺件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应由受理的窗口与其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到本单位办理其他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审批机关分别实施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由政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审批机关为主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办理,必要时可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窗口单位应认真审核,及时转报、上报。

  (六)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凡材料不齐备或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或当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个别特殊服务项目已在窗口初审,经窗口单位审查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在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政务中心窗口与窗口单位有关服务项目的文书传递,一般通过机关公文交换站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窗口单位派人取送。

  三、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项目和政务中心窗口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政务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各窗口单位应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即办件比例,缩短承诺件时限,提高转报件效率。窗口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廉洁、规范、热情、高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送政务中心和设在政务中心的监察机构备案。依法应收的费用,由设在政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并全部缴入国库。

  (四)申请人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未按承诺时限受理、办理服务项目,或不按规定收费等问题,有权向设在政务中心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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