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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02-16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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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1999]25号

颁布日期:1999-03-31

执行日期:199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这两份文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作了明确、高度的概括,对指导我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我省的立法计划,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各部门特别是今年有立法任务(包括法规和规章)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把握好法规或规章草案起草的方向,注意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在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的同时,还要对执法主体加以约束,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完成今年的立法计划。要坚持立法和执法监督两手抓,执法主体要制定执法计划,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工作。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需要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必须坚持法规、规章草案要经省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制度,并使这项制度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工作,切实做好法规、规章的审核、协调工作。同时,要加强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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