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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

2019-02-16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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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号:无

颁布日期:1988-03-26

执行日期:1988-03-26

时效性:其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名额的10%.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三、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所在单位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委全会或全委扩大会议,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

  四、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原则同意,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汇总各代表团的意见,最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10%的比例分别提名,先选出委员,落选者列入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再进行候补委员的选举。

  五、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原则同意后,分别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先差额选出常委,再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

  六、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都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八、对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选举单位的党委或大会主席团要向选举人认真介绍,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九、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选举的细则,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大会通过。

  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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