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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2020-12-10

关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案由说明均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英圳,北京某上市公司非著名法务人,从事公司法务十余年;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侵权必究。

  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原告与被告

  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中,关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案由说明均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盘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否则,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由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实践中存在大最此类纠纷,故制定该案由。”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基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方义务,转让方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过程中,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二是因目标公司对股东不履行法定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基于权利义务相对性,股权名册记载纠纷的原告应为股东名册记载的权利行使人,常见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股份受让方,已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股权名册记载纠纷的被告,应为股东名册记载的义务行使人,常见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转让方,目标公司等。

  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管辖

  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

  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实务数据(数据来源:OpenLaw开放法律联盟)

  四、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金华、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016)赣民终37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杨金华上诉还提出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的主张,本院认为,2012年12月8日签订的《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明确认可了杨金华的股东身份地位,该协议书由公司股东阮勤初、张方增、谢家柱签字确认并由长鹏房地产公司盖章。杨金华二审提交的2014年9月24日长鹏房地产公司新老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约定杨金华出资比例为10%,同意杨金华成为公司股东。黄剑国、缪云明均签字认可。在长鹏房地产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申请中,也明确杨金华登记为新股东,黄剑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证明黄剑国同意杨金华登记为公司股东。一审期间谢家柱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明确提出,对杨金华要求将在阮勤初名下的10%的股份变更登记为杨金华的股份,谢家柱没有异议。综合以上事实,长鹏房地产公司目前六名股东谢家柱、兰云、阮勤初、张方增、黄剑国、缪云明中,有五人即谢家柱、阮勤初、张方增、黄剑国、缪云明同意杨金华成为公司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隐名出资人显名应当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杨金华请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杨金华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杨金华享有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份(该股份原登记在阮勤初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中);

  三、阮勤初、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杨金华登记为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0%股份。

  从裁判结果可知,请求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实现确认自身股份比例、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的诉求。

  小提示:以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时,需要注意诉讼费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依照财产类案件标准交纳:

  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向明与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016)青26民终1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9310元。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依照非财产类案件标准交纳: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淑荣与通化市金融服务中心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016)吉05民终11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五、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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