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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它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法治社会需要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文明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等行为在立法上给予充分肯定。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重演!
不可否认,近年来发生了数起好心人因救助他人反被讹诈的事件,造成了“救助恐惧症”,有些时候导致了人们对受难人视而不见。一段时间以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公平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甚至造成了“杯弓蛇影”的效应,助长了人们的冷漠。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公共舆论普遍认为,谴责“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规范、重修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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