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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亮点解读(一)

2021-07-09

一、设置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需缓冲 夫妻如果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提前30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也就是说,从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需要等待

一、设置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需缓冲

夫妻如果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提前30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也就是说,从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需要等待的最长期限为60天。期间只要有一方后悔不愿领取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延长线中,更加冷静客观地面对婚姻中出现问题,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比率。

二、婚内“挥霍”,你还敢吗?

《民法典》第1066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什么是挥霍?顾名思义:任意花钱。

假如夫妻家庭月收入为9000元,一方热衷名牌,随手买个LV的包就是上万元,这当然是挥霍。实务中存在更多的案例可能是一方豪赌,一晚上就可以输掉家庭几个月收入,这也属于挥霍。

如果不堪忍受另一方的挥霍行为,当然可以提出离婚。但如果只是想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对方的挥霍问题。

《民法典》规定:一方挥霍,另一方可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申请,以保护自己的辛苦钱。此外,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你还敢“挥霍”吗?

三、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基本原则

《民法典》从正面更加清晰的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1)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比较好理解,实务中有争议的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情况下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解读 如家庭的年收入为6万,但配偶单方贷款购置了一台上百万的跑车,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增加法定离婚理由

《民法典》增加了一项法定离婚事由,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此规定,时间的起算点为“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分居满一年才是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法定离婚事由,也需要起诉经过法院审理于判决生效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存在民间传闻中“分居满二年,即自动离婚”的说法。

五、付出家庭劳务方的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传统的一方主外另一方主内模式下,家庭劳务方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的工作,缺少技术含量、缺乏价值认同感,但这些工作对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家庭主妇/夫,长期与社会脱节,也更容易成为弱势方。本次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通过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的直接倾斜,来实现经济补偿,推动实质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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