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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在股权出质登记中成为质权人?

2023-08-30

  股权出质登记是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行政确认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即股权出质的设立可以以市场监管部门的质权登记业务为依据

  股权出质登记是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行政确认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即股权出质的设立可以以市场监管部门的质权登记业务为依据。该登记直接涉及权利人的物权,需要仔细登记。

  在业务中,我们会遇到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为质权人的情况。质权人或债权人也会询问质权人是否能够行使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业务直接关系到债权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因此申请登记的企业或第三方以及相关债权人也非常谨慎地处理该业务。

  以下是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质权人的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表明,虽然分公司不是法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承担分公司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直接控制和排他特定物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分公司是民事主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看出,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行使其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相应的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款,“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分支机构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无偿付款能力的,由企业法人承担。可见分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无偿还能力时,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首先,分公司和分公司原则上可以作为质权人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或签订合同。其次,无论债权合同和质权合同是否无效,相关民事责任,如财产损失,都应由相应的被告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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