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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

2023-08-31

  【案情简介】   2013年起,A公司与B公司开始进行了项目合作。A公司向B公司提供项目材料,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或采购合同。B公司每次所需项目材料均通过各项目

  【案情简介】

  2013年起,A公司与B公司开始进行了项目合作。A公司向B公司提供项目材料,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或采购合同。B公司每次所需项目材料均通过各项目分点负责人手机微信向A公司采购材料。

  2018年,因B公司欠付A公司材料款起诉至法院,谈话时B公司同意支付款项,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又鉴于双方合作多年,A公司又继续为B公司提供材料。

  截至2021年8月时,B公司尚欠A公司材料款250余万元以及车费6万余元,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不同意支付。

  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材料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合同款256万元;

  二、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25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A公司能提供与B公司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但因A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未有任何上述证据材料。

  经过律师团队梳理,开庭时A公司向法院提交与B公司各项目采购点老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采购材料表格、公司企业信用信息,以证明采购材料的各项目负责人均系B公司的股东或在B公司任职。另向法院提交了与B公司两位老总催款的录音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了双方的买卖关系及买卖数额。

  综上,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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